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二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28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履行查处违法建筑法定职权过程中,在违法建筑主体的认定方面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事项方面应做到程序合法。
标签:强制执行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溧水区城管局)在向程某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 、《限期拆除决定书》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强制拆除公告》后,送达了《强制执行决定书》,程某认为溧水区城管局无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该决定作出违反法定程序,起诉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程某要求撤销被告溧水区城管局《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程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强制执行决定》。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溧水区城管局系经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城建管理综合执法、拆违控违等执法监察工作。故被上诉人对所辖区域内的违章建筑具有相应的执法权。针对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物,相关执法文书原则上应下发给建设人。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提出涉案房屋系其父亲程贤富建设,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私房维修证、住宅建筑许可证证亦载明,涉案房屋所在地块的权利人是程贤富。因此,针对涉案房屋的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应为程贤富。而本案《强制执行决定书》却将上诉人程良兵列为违法建设的当事人,系认定事实错误;另外,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书》之前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曾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故被上诉人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三目的规定,判决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综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溧水区城市管理局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溧城管强执字(2013)第C007号《强制执行决定书》。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终字第358号“上诉人程良兵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决定”一案,见《上诉人程良兵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陆俊騑,审判员洪彦,代理审判员周磊)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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