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大部分被征收人遇到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施加压力时,不敢迎风而上,逆来顺受成了他们的习惯。很少有人会走法律程序维权。毕竟,老百姓一辈子都没有打过官司,何况还是“民告官”,那么,民告官,能告赢吗?
一、法律是民告官的底气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政府存在违法行为,百姓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寻求救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告官”。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2014年首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在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有了行政诉讼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人民面对公权力有足够的底气去质疑,去反驳。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规定了“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除、补偿金额过少的,都可以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解决。
二、民告官难吗?
1、法院须独立审判。
行政和司法是相对独立的两个系统。法院在行使独立审判权时,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预。同时,全国各级法院也建立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防止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确保法院公平公正审判。因此,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裁判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有着充分的保障。
2、“官家”须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在法院开庭时为止,行政机关不提供证据的,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方的老百姓,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是一项权利,并非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但是,原告仍需要提供被诉行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基本证据。
3、“官家”须出庭又出声。
许多行政诉讼中,被告都不出庭,造成老百姓出庭都见不到行政机关应诉的人。为避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应声、应诉不应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出庭负责人应当对涉诉事项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限,要求负责人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当越来越多的法律、规章去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民众相应地在行政诉讼中感受到了尊重、认可。在依法行政中感受到平等,才会逐渐改变以往的思维定势。民告官中,能透彻分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找到突破点,对违法行为进行针对性的打击。这时无论是在行政诉讼或者是谈判都会变得更加有利。所以,依托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多些理性认识,少些情绪批判,民告官,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