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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 国有土地上住改商房屋被征收应如何补偿?
已被浏览878次 更新时间: 2022/03/03
关键词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经济意识也随之提高,一些老旧小区低层的居民、临街房屋的居民为了有额外的收入,会将其房屋由住宅改为商铺,如饭店、文具店、补习班等不同种类用途。


住改商后的房屋与改造前的住宅房屋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进行经营,那当住改商的房屋遇到征收拆迁时,应该如何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补偿都应包括哪些内容呢?


首先,我们明确我国法律对住改商的相关规定,如果房屋住改商违反法律规定,那后续的征收补偿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也就是说,住改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第二个是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让他们的生活受到影响。


其次,就是补偿标准的问题。当前住改商房屋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不完全统一,有的以房屋权属登记为准,有的以房屋实际用途为准,有的兼顾二者综合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第四条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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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省政府也对住改商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对于擅自住改商的偏向于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但是对于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住改商的,可以参照年份予以补偿,具体标准由下级政府自行制定。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对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经营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70%标准补偿,并可享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


沈阳市人民政府,对于住改商的参照经营性用房给予适当补偿。


最后,住改商房屋在征收中补偿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四个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经营补助或经营性补偿;


4、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安置补偿方案中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综上所述,对于经合法登记的住改商房屋,在征收拆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给予补偿,不能仅凭房屋权属证明就对其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当地制定的具体安置补偿办法范围内的住改商房屋,对于其停产停业损失,经营性补偿或补助也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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