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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的非本村村民是否有获得补偿安置的资格?
已被浏览741次 更新时间: 2022/03/04
关键词

案例简述


涉案宅基地位于中原区须水镇白寨村第三村民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证载使用者为方红军,后由孙松森购得,并支付了该宅基地上建筑物款17万元。2007年12月10日,孙松森的户籍由柿园村迁入白寨村,并在涉案宅基地上居住生活。由于当时中原区已经暂停换发宅基地证,所以该宅基地证的名字未能及时变更。随后,中原区须水镇白寨村委会及白寨村第三村民组于2007年1月出具证明,载明“此院已由方红军退回村里,现批给村民孙松森使用,暂使用原手续,以后换证时给予调换。”


2015年,中原区政府对白寨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孙松森的宅基地在拆迁范围内。在没有与孙松森就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涉案宅基地上房屋予以拆除。孙松森要求中原区政府履行拆迁安置补偿义务,中原区政府认为孙的宅基地是从方红军处购买所得,其本人户籍于2007年12月10日由柿园村迁入须水街道白寨村。截至2015年8月份白寨村改造拆迁时,孙在白寨村不享受村民待遇。因此,中原区政府不能够依据《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享有村民待遇的政策”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


孙松森认为被告应当依照《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的标准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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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焦点


中原区政府是否应当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的“享有村民待遇的政策”之相关规定对孙松森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二、案例分析


《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安置标准”规定:“村(居)民安置以村(居)民所持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可以选择按证或按人口计算回迁安置面积,回迁安置面积为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原告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其次,根据安置补偿方案中户籍认定的截止日期的规定,孙松森的户籍迁入在《补充规定》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是白寨村(居)民,符合《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原区人民政府辩称,孙松森在白寨村不享受村民待遇,只能参照《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进行安置,但《安置方案》第四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享受村民待遇才能依据该条款得到安置补偿,故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中原区人民政府认为应按照《补充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原告孙松森进行安置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违法。


三、本案结论


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涉案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村组同意购买人使用涉案宅基地。购买人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同时,由于购买人户籍迁入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政府就应当对购买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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