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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 :关于违法强拆的赔偿标准的确定?
已被浏览956次 更新时间: 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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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征收人的房屋遭受违法拆除后,获得的应该是征收补偿还是行政赔偿呢?在征收时,遇到补偿协商不一致的情况,征收方一般都会采取先拆后补的方式给被征收人补偿。当房子被拆除后,补偿多少,都是征收人说了算,这让被征收人很被动,房屋遭到强拆后,扩大的损失无人弥补,有时候只能吃哑巴亏。在确认强拆违法后的行政赔偿阶段,赔偿的标准问题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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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先生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被纳入本次房屋征收范围。2014年9月26日,案涉房屋由婺城区政府组织拆除。在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后,许先生向法院提出要求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赔偿。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因征收所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许先生主张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应当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许先生遂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的问题。


二、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及与征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其中,既有因违法拆除给权利人物权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有因未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征收补偿而给权利人造成的应补偿利益的损失问题,甚至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应当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的损失问题。尤其是在因强制拆除引发的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数额时,要坚持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


通常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据已经生效的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应当已经解决了房屋本身的补偿问题。因此,即使强制拆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通常也仅涉及对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而不应涉及房屋本身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


三、本案分析及结论


本案在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许先生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至今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许水云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补偿,强制拆除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依法赔偿。对许水云房屋损失的赔偿,不应再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2014年10月26日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许水云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以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案涉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有关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规定,许水云在正常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的利益损失,属于其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也应由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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