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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对拆迁征收类案件的影响
已被浏览1509次 更新时间: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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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法释[2022]10号】于2022年3月20日公布,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的实施将从受案范围、证明责任和赔偿范围三个方面对拆迁征收类案件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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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释[2022]10号明确了征收拆迁案件的受案范围


法释[2022]1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而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到征收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提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属行政不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征收人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三条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可针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确定了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针对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不作赔偿决定的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具体到征收拆迁案件中,多是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被征收人向征收方提出赔偿申请,但征收方不作出赔偿决定或者作出补偿数额明显较低的赔偿决定,其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此种情况,被征收人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法释[2022]10号明确了征收拆迁案件的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体职权依据、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程序依据)进行举证。法释[2022]10号文件第十一条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损害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但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征收拆迁案件中,关于屋内物品损失的部分需要被征收人拿出初步的证据进行证明,比如评估单或者照片、视频、购买物品发票等材料,如果没有任何证明,那么可依照第十一条第二款主张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

 

三、法释[2022]10号明确了征收拆迁案件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赔偿义务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按照能够获得的直接利益进行赔偿。法释[2022]10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国家赔偿诉讼中,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赔偿利益范围。具体到征收拆迁案件,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赔偿利益范围具体包括:第一,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第二,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过渡费、搬迁费等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征收利益;第三,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具体可参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四,被征收人主张的各项费用的利息。


综上所述,征收拆迁案件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法释[2022]10号】相关内容的,就能以征收方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确定被征收人能够获得赔偿的范围,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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