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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收到房屋征收决定,如何确定是否合法?能上诉吗?
已被浏览1238次 更新时间: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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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都会制定并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那么如何判断该房屋征收决定是合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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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由金融机构出具证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院观点】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对其进行举证,同时也应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于主体以及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不能全部符合法律规定,则房屋征收决定应被确认违法。


【裁判文书】

(2017)甘行终213号

 

【案情简介】

柴贞善、卢永亮等五人对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柴贞善等五人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的请求不能成立,故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柴贞善、卢永亮、邢旭明、朱行敏、范磊的诉讼请求。


柴贞善等5人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清的事实予以确认,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行为,虽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行为公共利益、“四规划”等相关规定,但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违法


一是被上诉人肃州区政府未将本案征收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是制定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由肃州区政府常委会讨论。

三是被上诉人在作出征收决定时,采取询价方式,由酒泉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肃州区城乡建设局出具书面函,确定询价对象在询价时点的价格为4418元/平方米,这种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数额,违反了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剥夺了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权、评估机构选定权、房屋评估结果的复核权等权利;

四是征收决定没有给予被征收人对被偿以货币方式和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权利;

五是在征收决定中告知当事人复议机关的主体和起诉权的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据此,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较多违法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行为公共利益、“四规划”等相关规定,撤销该征收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本案应依法确认违法


【判决结果】

撤销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7行初34号行政判决


确认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肃州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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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案例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要从以下八个方面去审查:

(一) 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二) 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三) 征收项目是否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

(四) 制定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是否经过区政府常委会讨论

(五) 征收决定是否给予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权、对选定评估机构选择权和房屋评估结果的复核权

(六) 征收决定是否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七) 存储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

(八) 征收决定是否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和起诉权,以及告知的主体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上述八方面的审查不是形式审查,而是实质性审查,政府主张都符合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有一方面不符合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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