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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创新,努力求索——盛廷律师分享会心得
已被浏览1107次 更新时间: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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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8号下午,有幸参加盛在分享第二期刘春龙律师的讲座,收获良多,我分享一下本次学习的感悟。


刘律师讲座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要件及合法性审查。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等条款及相关案例进行讲解,使我们对行政优益性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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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实践经验丰富,思维清晰。由于本次讲座所涉及到的知识专业性较强,刘律师采用由浅入深的形式进行讲解,主要包括: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要件及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所享有的较行政相对人优先的权利,依法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对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和监督权、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制裁权,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享有单方变更、撤销、解除、终止行政协议的权利。


正如,大家常说的“民不告官”、“鸡蛋不碰石头”,为了减少普通民众的此类担忧,因此,法律也对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限制。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首先,应当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时,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况作出释明;再次,要求符合比例原则;最后,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


由此,刘律师强调,社会重大公共利益大于行政协议的稳定性大于行政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构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审查就是合法性审查。应当对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需具备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存在其他法定事由的前提条件,具备事实根据,履行正当程序,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权利。


在培训最后,刘律师提倡大家要多看书,多积累法律知识,综合全面考虑问题,除学习法律条文表面含义外,更要了解条文背后的理论知识,要避免“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年轻人应该把眼光看远一些,胆子再大一些,敢于创新,努力求索,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不断进步。


本次培训,不仅学习到了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性的相关知识,而且还启发了我进行思维的转换,纠正了我之前对法律学习的认识误区,明确在思考法律问题时应有一个良好法律思维,使我更坚定以后要做一名合格的律师。现阶段作为一名律师助理,最重要的就是学习专业知识,扎实基础,尽快将专业知识转换到实际案件中,学习永无止境,探索没有终点,要不遗余力地去追求和探索。


再次,感谢刘律师此次培训,感谢律所提供本次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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