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遇到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有违法征收行为时,部分被征收人会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选择信访,认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征收主体的违法行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就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确,信访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是有可能通过上下级领导、指导等关系解决,但信访真的是大家维护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吗?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那么,新《条例》对被征收人有哪些影响呢?
新《条例》第二条明确了信访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向上述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新《条例》明确了信访人在信访中应遵循的规定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新《条例》确定了信访与诉讼的分离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新《条例》明确了信访制度设立的目的以及信访化解矛盾的途径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由上述规定可知,信访制度虽然是权利救济的途径之一,但是对信访的地点、受理方式以及信访人信访行为是有明确规定的。
如果信访过程中采取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或《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违法信访。
信访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从一定程度来讲也是相互排斥的,对于能够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事项,信访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要进行分离,并告知信访人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信访从受理到出具信访意见书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如果一直信访就很可能会耽误起诉的期限,我国法律并没有将信访作为起诉期限中止、中断的法定理由,只要错过了起诉期限,再提起行政诉讼就很有可能会面临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裁定,这也会大大增加了我们后续维权的难度。
此外,根据信访制度设立的目的以及救济途径也可以看出,信访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对其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是为了解决纠纷,这种纠纷往往是个人或公司及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即行政纠纷。
信访制度对于处理这一类纠纷一般通过调解、疏导教育等方式进行,但以此种方式出具的调解书或者信访意见答复等文件在实践中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尤其是对于征收拆迁事项,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即使通过信访获得了有利于我们的信访答复意见,也不能拿着它去向征收机关主张补偿或者赔偿,最多就是以此作为征收机关存在违法征收的证据使用。
因此,信访制度通常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征收问题。
综上所述,当我们作为被征收人遇到违法拆迁时,一定不要把全部希望寄托于信访,信访与行政诉讼是相互独立的,分离的,即使大家正在信访也不影响提起行政诉讼,一定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信访而错失法律维权的机会。
如果大家进行信访,一定要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合法信访,不要因不当的信访行为对自身造成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