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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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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村委会有权拆我家的房子吗?我该如何维权?
已被浏览978次 更新时间: 2022/04/24
关键词 强拆违法

不管是在拆违还是征地项目中,我们都见过村委会以“城中村改造”“村改居名义要求村民腾退房屋。村委会要么说村民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要么说这是协议拆迁或者自主征收,在村委会并没有与村民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村委会便强制拆除了村民的房屋,村民没有拿到任何补偿,又无处可去,居无定所,此时村民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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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违法建筑中的强拆


所谓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那么谁有权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呢?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以及《土地管理法》第83条之规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只有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才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详细来说,到底该由哪个行政机关实施,也得依据具体法律规定而定。但无论如何,村委会都是没有权力对村民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拆的。


此时,我们要及时针对强拆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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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征收项目中的强拆


1、村委会自主实施的强拆


在征地拆迁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强拆是怎样的情形呢?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法律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我们可知,在征收中,对村民的房屋实施强行拆除的,必须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何况是村委会,一个都没有资格做征收人的村民自治组织,更没有权利去强行拆除村民房屋了。


2、 行政机关委托的强拆


在强拆后,我们去找征收人寻求救济的时候,征收人会告诉我们,强拆不是自己实施的,是由村委会组织实施的,以此为借口逃避行政责任。但从上文我们知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具备行政职能,不能作为征收人,也不是法定的拆迁主体,所以即使强拆是由村委会实施的,那么也应当认定为征收人指使的,也就是说,村委会应当是受到征收人的委托。由此,我们应该看到两点,一是要看委托机关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二是要看受益主体是否惠及社会公众,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点,我们才能认定这样的委托是有效的,而不是非要看书面的委托手续。


当我们认定村委会是由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强拆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如果不是,那么村委会应当是强拆责任的承担主体。


所以,不管在违建的清理,还是在征收中的拆除,在没有被委托的情况下,村委会都无权实施强拆,这样既违背《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时也是超越职权,侵害村民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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