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们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实施征地拆迁,必须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才能实施征收。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具有宽泛性,其包括的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可能是社会福祉,也可能是教育、卫生、医疗、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具体利益,还可能会与商业利益存在一定的交叉。
例如,建工业园区,表面上看可以增加税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在建设中可以带动周边医院和学校的发展,客观上使周边的社会成员受益。此外,公共利益不仅要以社会成员是否受益为判断标准,还在一定程度上要符合公共政策,适应国情、省情、市情,适应经济发展水平。
但是,公共利益的判断又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利益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判断的内容,本就具有主观性,且受益对象也存在不特定性。比如在旧城改造中,赞成方认为是符合城市发展的进度,促进了城市的经济发展,提高了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符合公共利益,但反对者认为,破坏了城市历经百年所形成的历史风貌,千城一面,不具特色,割断了城市的文化发展,不符合公共利益。
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征收项目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开发商赚到盆满钵满,老百姓两手空空。何为公共利益,征收方说了算。
那么,以“公共利益”实施的征收到底要看什么呢?
当我们怀疑房屋征收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时,需要注意两个点:一是严格审查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在审查程序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因公共利益过于宽泛而造成的法律方面的不确定性。二是从受益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受益人群是否特定,人数多寡;政府的行政行为、采取的行政措施是否给社会成员造成了过大的损失或者不成比例的负担;是否可以通过其他办法弥补因征收造成的损失等等。
实践中,被征收往往对征收项目以及征收的合理性产生这样或那样的质疑。但限于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同,双方的权利地位不对等等各方面原因,迫于压力选择签字、搬迁。
在此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对于征收项目存在疑问,可以与征收方进行沟通协商,或者咨询专业的律师来解决问题,切记不要盲目签字,以免让自己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