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湖南长沙倒塌经营性自建房事件,给很多违规私搭乱建的自建房敲响了警钟。事故发生后,习总书记作出了重要指示,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因此,各地都在排查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尤其是针对城中村这片特殊的区域。在排查的同时,为了城市的发展,根据规划,还需要开展城中村改造,这就涉及到城中村这片特殊区域的征地拆迁。
那么,城中村改造,是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标准补偿呢还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补偿呢?
目前各地都有自己的做法。有的地方认为城中村的土地仍然是集体土地,所以还是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标准来补偿。
但有的地方认为城中村这片特殊的区域在城市中,已经在城市的规划区里了,生活在这片的居民早已跟农村的生活方式区别开来,他们没有赖以生存的土地,周边房价已经很高了,如果再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标准,用房屋成本价来补偿,显然被征收人已经买不起房了,根本无法保障长久的居住生活,因此参考周边房地产的价格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根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这个司法解释是十分符合上述第二种观点的,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使得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不至于越拆越穷。
所以,在涉及到城中村改造时,可以考虑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也就是说,当时的土地已经征收,但是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建设项目,没有对农民的房屋进行过补偿;第二,到了有建设项目,需要拆除土地上房屋,到了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这就审查城市规划区域的范围,确保被征收的城中村区域已经在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可以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来补偿。但是,在计算补偿额的时候需要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所以,城中村房屋的所在地为集体土地,但是,仍然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标准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