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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该怎么做?律师告诉你
已被浏览1090次 更新时间: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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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办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处理,对房屋进行评估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今天,跟随律师来学习征收中的评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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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要怎么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行政机关实施土地征收行为,应当依据经过评估、复核、鉴定等法定程序,内容确定的评估报告结果,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作出公平的补偿。


因此,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律师建议:


   
1、注意10日内提出复核,避免过期;


    2、评估报告并非最终补偿,如果对于评估及补偿不满意,可以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二、评估机构如何选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因此,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协商优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三、评估时点如何确定?


征收房屋的评估由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应当结合《征补条例》有关“公平补偿”的条款,作统一的法律解释,而不能静止、孤立、机械地强调不论征收项目大小、征收项目实施日期、以及是否存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单方责任,也不考虑实际协议签订日或者补偿决定作出日甚至实际货币补偿款支付到位日的区别,均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以上便是盛廷律师向大家分享的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的相关知识点,评估是国有土地案件中普遍的争议点,遇到评估问题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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