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房屋征收拆迁前,首先要做的就是房屋价值评估。许多被征收人面对政府“一口价”的强硬态度,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很容易吃亏。
法律中对被拆迁人在房屋评估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其实有很多规定,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那么房屋评估对拆迁补偿有哪些影响?通过解读法律条文,让大家对房屋评估有所了解,看懂套路,少走弯路。
一、被征收人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步骤为:公告估价项目和评估机构资质要求——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报名——评估机构竞选——被征收人投票或征收方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公示入选评估机构。
由此可见,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评估机构的。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根本没有收到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也没有对评估机构进行投票选择,就看到有评估机构直接上门测量。
显然,这样作出的评估报告很有可能会偏向征收方,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合法,那么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也不具备参考价值,可能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评估时点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有很多粉丝在后台留言给我们说,他们遇到的评估机构会突然上门测量评估,一问才知道是要征地拆迁了,但自己并未看到任何有关征地拆迁的公告,去有关部门问了之后,才看到征地拆迁公告。这样合法吗?
有些征收方之所以“先评估后公告”,是因为征收公告的公布会对房屋的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在征收公告公布之前评估,就可以给予被征收人较少的房屋补偿款。
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留意自家房屋的评估时点,这对认定评估报告是否合法至关重要。
三、评估人员要实地勘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很多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在未上门实地勘测的情况下,就出具了评估报告。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入户勘测的照片、视频等相关资料,如果没有,那很有可能就是违法的。
四、评估人员要有资质,相关材料要亲自签字。
被征收人在评估过程中什么材料都没签过就收到了评估报告,或者在评估报告中没有评估人员相关资质的有效证明文件,抑或是没有评估人员签字等,那么这个评估程序很可能存在问题,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也将存疑。
五、被征收人质疑评估报告的权利。
评估机构应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如果没有异议,就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存在异议,评估公司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解释说明,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结果十日内,有权利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于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签订补偿协议的,市、县级政府可以作出《补偿决定》。
最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还是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最终补偿金额,因此,在房屋评估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审查,确保房屋评估的合法性。如果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切勿签字确认,一定要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