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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遇到征地拆迁,切记在这些法定时效内维权
已被浏览53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06/12

许多想要委托我们的当事人在介绍自己的情况时,都会感慨因为不懂法,错失了最佳维权时机,明明权益受损,却因拖延失去了有效维护权益的方式。


接下来,盛廷律师就为大家介绍在征收案件中一些常用的时效期限。如果有维权需求的朋友,一定要提前了解,以免错过了最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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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时限。


要知道,在征地拆迁中,要了解征收和补偿行为的合法性,第一个要做的就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很多人向政府递交材料以后就单纯等着,等到维权时效过了政府也没有作出答复的情况屡见不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政府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果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或没有收到答复,则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所以,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当然,这些规定的都是一般情况,如果案情较为复杂,又超过了维权期限,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行政诉讼期限


在征地拆迁中,涉及到的行政诉讼非常多,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对应的审理程序也不同,以下是常见的一些行政案件的起诉时限:


1、对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此处前提为一般情况,不讨论超出最长期限和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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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确认强拆违法后申请国家赔偿,对行政机关作出对赔偿不满意或者行政机关不答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常见的一些时限,把握好时间,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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