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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村委会、居委会有权自主拆迁吗?
已被浏览132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07/12

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大家经常会看到这样一种拆迁模式:相关部门只确定了一个征收范围,具体的实施工作都是由村委会、居委会来做。


在百姓眼里他们代表着权威,是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但在征拆这种重大项目中,很多村委会、居委会的人员打着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的幌子,开始为虎作伥,拿着所谓的“官方文件”光明正大地侵害百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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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村委会、居委会征收都是合法的吗?


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由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字面意思是为村民提供服务管理的组织。同理,居委会也是同样的概念,只是服务于某社区的居民。


换句话说,上述提到的组织并不能代表政府机关,和某一级政府相比他们只是服务于村民、居民的自治组织,只能起到辅助性作用而没有决定性的权利。


因此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有且只有政府和政府的相关部门才有权利组织实施。这是法律规定的政府承担的法定职责,相应的,在补偿问题上,政府也负有拆迁补偿的法定义务。


可是,明明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主体的工作,为什么要让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来做呢?


实践中,村委会和居委会更熟悉本村、本辖区的情况,由他们实施征收拆迁,更能做好群众工作,另一方面,行政单位把权力下放,由他人代劳,也是为了逃避责任。


那么,常见的违法拆迁行为都有哪些呢?


虽然法律规定只有政府才是征收拆迁的主体,但是一些具体的拆迁实施工作还需要村委会、街道办的配合,当村委会、居委会有以下行为时,那肯定是违法的。


1、采取非法手段,无论是暴力还是非暴力手段逼迫拆迁户搬离,如断水断电、强拆偷拆等行为。

2、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私自将土地进行流转或者买卖村民的土地。

3、村委会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没有形成村民决议的情况下,私自将土地补偿款使用或分配。

4、居委会、村委会在没有经过被拆迁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做主代签拆迁补偿协议。

5、村委会在没有经过村民大会的情况下,私自截留土地补偿款或否定村民补偿资格。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宪法》规定,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土地、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无关村民自治、居民自治。


同时,拆迁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城市建设和发展。因此,拆迁安置补偿大都是国家财政拨款支付,这个过程都脱离不了政府的参与,村委会、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并无行政管理权,他们在征收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不是主导实施单位。


征收拆迁的权力完完全全下放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让他们自主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大家一定要警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有,也不要慌乱,法律赋予公民维护利益的权利,如有不明白之处需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自己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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