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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快来看看你的补偿合理吗?
已被浏览58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09/30
关键词 征地拆迁

我们都知道,在征地拆迁中,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的补偿安置。那么,补偿是否合理,需要审查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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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被征收土地房屋是否在征地批复批准或者征地公告确定的范围内


二、审查各种补偿费用是否符合规定。例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等规定,是否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数量、规格是否正确,补偿标准、计算方式以及支付方式是否适当。


三、审查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标准是否做到公平合理,是否全面执行了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征地决定作出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由法律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等部门进行或者根据当地政策由多部门联合认定,一般以批地建房审批表等批准建房材料确定的面积为依据;对于认定和处理结果,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经认定属于违章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或者赔偿,但对于无所有权证房屋是否构成违章建筑的认定,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当地对类似房屋的补偿政策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经登记但有批准文件的,以批准文件记载的面积,并结合实际测量情况认定;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大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文件计算,超出部分可适当补偿;未登记亦无批准文件但根据当地政策系合法建筑的,应当尊重当地政策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一般以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登记为住宅而实际一直用于经营,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并且提供纳税凭据的房屋,可以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3〕42号)第四条规定,结合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国办发〔2003〕42号(第四条)】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六、征地涉及拆迁农民宅基地住房的,应先安置后拆迁,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宅基地上住房的补偿应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既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也可采取迁建安置方式,既可以采取货币,也可以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在补偿上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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