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自适应网站:盛廷拆迁律师),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四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40无强拆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强拆行为违法
——对阻挠国家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标签:强拆主体资格|强制拆除|违法
案情简介:蔡某等七人于某村共同拥有合法房屋。2013年7月22日凌晨1点多,镇政府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其房屋拆除。蔡某等七人不服,诉请法院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镇政府不具备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资格和职权。本案中,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庭审中亦认可对涉案的房屋予以拆除,故镇政府自行组织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行初字第0032号“蔡绍珍、杨荣华等与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案”见《蔡绍珍、杨荣华等与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许红会,代理审判员柴新月,人民陪审员鲍红),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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