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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文件属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畴,应予公开
已被浏览2344次 作者:付顺托 更新时间: 2018/07/09
关键词 信息公开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三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征地批准文件属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畴,应予公开


139征地批准文件属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畴,应予公开


——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征地批准文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畴,应予公开。


标签:信息公开|征地批准文件|主动公开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18日,贾某向某市国土局以EMS申请公开某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征地批准文件。经信息补正,市国土局用申通快递答复,称申请信息危及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不予公开。贾某以无回复为由,诉请法院判定市国土局不作为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法院认为:1. 市国土局提交的申通快递到付详单,邮寄地址和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均系按照贾某申请书所留联系方式填写,且与贾某补正快递联系方式相同。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认定贾某收到了市国土局的回复。2.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国土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具有公开涉案信息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涉案信息应主动公开;且市国土局并未举证涉案信息属于不予公开事项和理由。故判令市国土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贾某公开涉案信息。


实务要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土地管理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


案例索引: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济行终字第33号“贾某与某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纠纷案”,见《贾凡席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二审判决书》,载《裁判文书网》(201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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