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三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38申请人的特殊需要与申请的信息存在关联性的判断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证明申请人的特殊需要与申请的信息之间存在关联性,申请信息公开时应当积极提供材料。
标签: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特殊需要|
案情简介:苏某等10人依法承包了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某处集体土地,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该块土地被征收,苏某等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地块的供地方案及相关申请审查、批准材料。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核后,认为无法确定苏某等自身特殊需要与公开的政府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决定不予公开。苏某等不服,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答复,并责令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立即公开相关信息。
法院认为:本案中,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收到苏某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案地块的相关材料。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认为从苏某等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无法判断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有关联,且无法确定涉案地块的具体位置,作出拒绝公开的决定。法院认为,虽然苏某等人提供的材料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皆无发包方签章,但主管政府部门均有签章,可以确定该材料的真实性,足以认定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自身特殊需要存在关联。且苏某等人虽然难以准确描述所涉地块的范围及位置,但根据其申请时的描述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内容,足以判断所涉及地块的范围及位置,应视为其已详细描述土地的范围及位置。因此,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判决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就苏某等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的信息之间存在“三需要”(即生产、生活、科研的特殊需要)的特殊关系,在实务中相关部门常以申请人与申请的信息之间不存在这样的关系为由拒绝公开。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足以证明其申请的信息与自身的特殊需要存在关联。
案例索引: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111号“苏善松、苏发枝、苏位开等要求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见《苏善松、苏发枝、苏位开等要求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陈立平、审判员刘彩虹、人民陪审员关莹莹),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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