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盛廷拆迁律师)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四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42行政机关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主体应该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来认定违法建筑并做出实施强制拆除决定,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标签: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刘某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东胜围小组,已纳入龙南县公立医院项目拆迁范围内。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刘日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称刘某房屋是违法建筑,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龙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三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龙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而始终没有提交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应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故对原告所提出的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
实务要点: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该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案例索引:江西省安远县(2013)安行初字第7号“ 刘日旺与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一案,见《刘日旺与龙南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陈兴芳,审判员肖素莲,审判员岳昌启),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1128)
-
国家赔偿 2021/06/25
-
2021/06/24
-
2021/01/09
-
2024/10/21
-
2024/08/26
-
2024/08/26
-
2020/06/23
-
2019/11/06
-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