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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应符合程序法规定
已被浏览2734次 作者:阮映婷 更新时间: 2018/08/09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自适应平台:盛廷拆迁律师)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四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应符合程序法规定


143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应符合程序法规定


——行政机关作《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并且通知书中应包含明确适用的法律


标签:限期拆除|告知义务|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2000年丰某经审批建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记录了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以及拆除旧宅基地房屋面积。但丰某在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未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2014年3月12日,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淳土资执监(2014)第2号《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限丰某在2014年3月14日前自行拆除原住房,退还土地。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同年5月23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丰某认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违法提起诉讼,诉请确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撤销。


法院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淳安县国土资源局是依法享有土地行政执法权的职能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享有处罚裁决权。丰某建新未拆旧、未交还土地的违法事实清楚,原旧房屋理应予以拆除并退还土地。但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前未向丰某告知陈述、申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设定的法定程序;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中也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故丰某诉请确认违法并予撤销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淳土资执监(2014)第2号《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


实务要点:即使当事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之前,也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否则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被撤销。

 

案例索引: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杭淳行初字第39号“丰凤美诉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见《丰凤美与淳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贤云,审判员方钢军,审判员黄河清),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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