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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作答复的行为违法
已被浏览5342次 作者:阮映婷 更新时间: 2018/09/05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四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作答复的行为违法


144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作答复的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2014年7月3日,薄某向盐窝镇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表》,申请公开横穿原告房屋院落的石子路的政府批准手续。盐窝镇政府于2014年7月7日收到薄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诉讼期间,盐窝镇政府针对本案薄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意见》,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送达薄某。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盐窝镇政府负有对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盐窝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薄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违法的。因盐窝镇政府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薄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作出答复,故判决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故判决如下:确认利津县盐窝镇人民政府对薄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案例索引: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2014)利行初字第19号“薄某诉利津县盐窝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见《薄万胜与利津县盐窝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宋拥军,审判员刘伟伟,人民陪审员李斌),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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