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四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45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之前,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并履行公告、催告的法定程序。
标签:强制拆除|告知义务|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李子和是天津市蓟县渔阳镇西关村居民,在该村拥有房屋3栋,但未经过规划主管部门审批。2012年李子和房屋的土地被蓟县新城建设渔阳镇分指挥部确认为征收范围。2013年10月8日镇政府与李子和签订蓟县新城建设拆迁地上附着物清登表及蓟县新城建设房屋装修情况表。2013年11月24日,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李子和3栋房屋。李子和认为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诉至武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具有对李子和未经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造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但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在对李子和房屋实施拆除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未履行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2013年11月24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即使当事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之前,也应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履行公告、催告的法定程序。否则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被撤销。
案例索引: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15号“李子和与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纠纷一案”,见《李子和与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赵国艳,审判员王丽娟,人民陪审员梁建元),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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