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四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47行政裁决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以及比准价格审查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标准房样本作为比准价格的证据材料与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均是合法行政裁决书的重要事实依据
标签:行政裁决|房屋估价报告|拆迁许可证
案情简介:丁某在富春街道江滨东大道拥有的合法房屋一处。2010年,因富阳市东大道区域综合改造项目建设面临被征收,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因与丁某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富阳市住建局申请行政裁决,富阳市住建局作出富建拆裁字(2010)第009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丁某认为,该行政裁决书违法,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行政裁决违法并予以撤销。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富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富阳市建设局)作出的富建拆裁字(2010)第009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丁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本案被诉裁决实行产权调换,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被上诉人庭审陈述,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按照市场比较法的方式评估确定。行政裁决程序中,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向富阳市住建局提供被拆迁房屋标准房样本比准价格的相关证据材料。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评估比准价格的确定是估价报告的基础,对于被拆迁人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现有证据未能证明上述比准价格的产生符合《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房屋估价报告缺乏事实依据。另,被诉行政裁决依据的拆迁许可证被确认违法,故被诉行政裁决缺乏合法有效的拆迁许可证,同样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且撤销被诉裁决系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不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杭富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撤销富阳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原富阳市建设局)作出的富建拆裁字(2010)第009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
实务要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标准房样本是比准价格的证据材料,与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均是作出合法的行政裁决书的重要事实依据。
案例索引: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43号“丁甲本与富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案,见《丁甲本与富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秦方,审判员李洵,代理审判员廖珍珠)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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