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机关主导的征地拆迁案件中,法律规定了许多程序都要进行公示、公告。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件,更是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公示公告行为,值得我们留意。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12年3月20日,某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某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某、沙某名下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后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某、沙某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16日,某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某、沙某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某区房屋征收部门在评估公司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某、沙某并公告,致使艾某、沙某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上述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十大典型案例,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被征收人,会导致被征收人无法行使申请复核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本案法院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进行了全方位保护。
盛廷律师胜诉案例
黄某的原有房屋位于某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在其原有房屋被拆迁,安置房还在建设时,黄某修建了涉案房屋作为临时过渡房。某市规划局对该临时过渡房进行了调查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明确违法建设当事人,遂通过公告发榜的方式送达了上述文书。并要求黄某在3日内自行拆除房屋。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本案中无直接证据证明某市规划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相关规定送达给黄某,故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因此撤销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盛廷律师(自适应平台:盛廷拆迁律师)提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被征收人妥善的送达相关文书。行政案件中送达的规定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其中,留置送达需要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的过程。公告送达的方式只能在其他方式都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