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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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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只因是女性,没享受过村里任何福利待遇!妇女权益如何保障?
已被浏览40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11/06
关键词

虽然我国《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实践中,妇女受到不公待遇的情况依然随处可见。


在盛廷律师发布的普法视频中,有女性村民留言:“几十年户口没变过,却成了黑户,没享受任何东西。”

 (文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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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妇女结婚后,“两头空”的现象也十分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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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因涉及征地补偿款的利益分配,不管是征收方还是村委会,都会想方设法控制享受村民待遇的人数,而多数人想获得更大的利益,就得牺牲少数妇女的权益,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离婚女便首当其冲成了被排挤的对象。


在“少数服从多数”“村民大会半数通过”的村民自治规则下,在村干部或者“父老乡亲”主持下,这些以损害妇女权益为前提的土地权益分配方案就容易通过。


比如盛廷律师团队近期代理的案件当事人何女士所在的村庄拆迁,在补偿安置上就出现明显的不公:如果是男性,每块宅基地补偿 200 平米,而女性则每块宅基地补偿 70 平米。


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基本原则相违背,但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如何去引导?谁来监督?找谁纠错?妇女权益受损时向谁申请查处?这些则没有明确规定。


经常有当事人询问盛廷律师:如果征收方以妇女外嫁、离婚为由,认为妇女没有安置补偿资格,妇女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答案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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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比如,在(2020)最高法行再280号案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张女士的户籍并未迁出本村,应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县政府在对该屯进行整体搬迁时,未将张女士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张女士起诉后,一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案件上诉到最高院,最高院认为:本案中,县搬迁安置指挥部在安置补偿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一直未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该屯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具有安置补偿资格作出确认,亦未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该屯外嫁女多次递交请求落实安置补偿的申请,安置指挥部仅答复说明了已经完成的安置补偿情况。因此,申请人以县政府认为其不属于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作为该屯补偿安置对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实际是对县政府未予安置补偿、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


县政府对该屯实施整体搬迁,即应对该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履行补偿职责,现张xx以该屯村民身份,对未向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二审法院均系未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全面、客观、综合分析,未准确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本院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张某某的起诉予以受理。


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上,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广大女性村民一定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承包地分配、宅基地分配等问题上主张自己的权利,遭遇不公平待遇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勇敢申请查处、举报或者起诉,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终究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关注、合力解决。在性别歧视根深蒂固、妇女自身法律意识欠缺而社会维权手段乏力的当下,妇女权益保护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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