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五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58行政机关未告知相对人起诉期限以最长诉讼时效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告知诉权及诉讼期限,否则诉讼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时起算,最长不过两年。
标签:违法建筑|补偿协议|起诉期限
案情简介:刘某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位于兴平市西吴镇,已纳入陕西双汇肉制品深加工项目拆迁范围内。刘某于2016年4月份与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7年4月刘某向兴平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一审法院以原告所提起的诉讼已超过六个月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刘某的起诉。刘某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获知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不超过六个月;对于知道行政行为但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但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最长不超过5年。本案中,上诉人刘某和被上诉人西吴街道办于2016年4月签订的补偿协议,该协议作为行政协议,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该协议签订时,并未告知上诉人起诉期限,其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故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兴平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案例索引:陕西省咸阳市(2018)陕04行终53号“ 刘赞锋与被上诉人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一案,见《刘赞锋与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刘宏刚,审判员张娟,审判员倪治国),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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