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拆迁,大多数人都会将它与“暴富”联系在一起,因为在我们的印象中,被拆迁的当事人往往能获得许多补偿。然而在现实中,却有另外一种情况,拆迁并非越拆越富,反倒让当事人越拆越穷,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对此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拆迁”不等于“征收”,前者是国家出于社会发展、政策规划等的需要实行的,征收的房屋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国家依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给予被拆迁当事人相应的合理补偿。
对于被拆迁的当事人来说,只要拆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那么对自身生活水平和长期发展影响都相对较小,能够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同时,这也意味着拆迁需要支付的成本较高、按照流程所需的时间也较长,为了降低成本、加快拆除速度,达到拆除的目的,就有可能采取一些损害被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比如以拆违代拆迁。这种行为是指将本来应该拆迁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造的房屋,进行违建拆除。因为违建拆除相对拆迁来说,补偿的范围、金额较少,拆除的时间、流程较快,这样就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更快的速度达到拆除建筑的目的。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2524号
案情概括:拆迁补偿商议不成,拆迁部门出于利益将原本认定为拆迁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以违建没有补偿的名义,拒绝支付被拆当事人补偿。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拆迁部门这一行为本质是“拆违代拆迁”,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赔偿。
还有“以拆危代拆迁”。这种行为是指将本来应该拆迁的房屋认定为危房,对房屋进行拆除。这样的行为本质也和以拆违代拆迁一样,是刻意规避拆迁补偿程序的行为。有利于征收方降低征收成本、减少所需时间,然而却会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在拆迁过程中违反相应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会影响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村委会滞留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然而在实际的农村拆迁中,有些拆迁部门出于方便省事等原因,将对所征收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全部交给村委会,而不是单独支付给相应的村民个人。如果村委会做出滞留补偿款这一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么被拆迁当事人就无法及时收到相应的补偿款,其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总之,我们应当明确,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不合理的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被拆迁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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