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都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但是补偿的数额并不是随意制定,而是有着“合理”“公平”的要求。那么什么样的拆迁补偿金额才是符合这一标准的?补偿金额的具体设置有什么依据呢?评估报告就是十分关键的一项。
评估报告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评估办法来对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产生的。也就是说,评估报告决定了拆迁房屋的价值,也就决定了拆迁补偿的数额。房屋评估报告关乎被拆迁者的切身利益,然而评估报告却可能出现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当事人的重视。
一、评估机构的资质以及盖章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并依法进行评估,是评估报告有效的前提条件。评估报告对于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评估机构在有这项影响力的情况下,更应受到严格的制约和监督,这样才更能够保证其评估的有效性。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征收人来选择具体的房屋评估机构。然而现实中经常有被征收人还不知情,评估机构就已经选定,甚至都没上门评估就送达了评估报告的情况。这一行为侵害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并且由于评估报告决定着赔偿数额的多少,而未经被征收人同意选择的评估机构更是有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三、评估时的缺项漏项
评估机构的评估在拆迁补偿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果房屋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出现缺项漏项的问题,就可能影响最终的评估结果,可能导致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作出错误判断,最终影响被征收者的补偿利益。
如果对于被征收者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认为其过低估计了自身房屋价值,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同时需要注意维权的时间期限,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的十日内进行书面申请。
评估报告决定拆迁补偿多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被征收者一定要对其高度重视,明确自身作为被征收者的相关权利,协商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并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及时检查,如有异议应在期限范围内申请复核,采取必要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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