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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法院遗漏第三人作出裁判程序违法
已被浏览4741次 作者:信科宇 更新时间: 2018/09/05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六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诉讼中法院遗漏第三人作出裁判程序违法


164行政诉讼中法院遗漏第三人作出裁判程序违法


——行政诉讼中,法院没有追加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违反审理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理。


标签:利害关系|第三人|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郑某通过与马某签订《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书》,转包了位于某镇的1.1亩耕地,用于经营某食用菌种植场,并建设了房屋。2017年7月31日,息烽县某镇人民政府对郑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郑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上诉人的诉称理由及上诉人在一审审理中提交的证据审查,上诉人提交的《营业执照》系某食用菌种植场的营业执照,类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邱某,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上诉人提交的两份申请书上的签章均为某食用菌种植场。在二审调查中,上诉人亦陈述涉案房屋是修建的某食用菌种植场的厂房,因此说明某食用菌种植场与本案审理具有利害关系,应依法追加某食用菌种植场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未依法追加某食用菌种植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依法应发回重审。


实务要点:《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案例索引: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行终86号“郑石明、息烽县西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见《郑石明、息烽县西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鲜友谊,审判员范红彬,审判员霍守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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