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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政不作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已被浏览2112次 作者:杨青 更新时间: 2018/09/10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六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政不作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65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政不作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相对人的相关申请时应积极作出行政行为,履行行政管理责任,否则会承担行政不作为的后果


标签:确认违法|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


案情简介:周某被征收的房屋位于户籍地系河南省许昌县某村,已纳入项目拆迁范围内。2017年6月,周某向被告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邮寄一份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被告认可其收到过原告的安置补偿申请,但是没有回复。许昌市体育会展中心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显示,新增人口享受本次安置待遇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7日24时,原告周某的出生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20时35分。原告提交的“体育会展中心项目征地款(村庄部分)周寨社区四组发放”单中,有周某的姓名。周某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安置补偿申请未做处理的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原告周某向被告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一份,要求被告履行对其安置补偿职责。被告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收到该申请后,未予回复。故判决被告对原告邮寄的安置补偿申请未作处理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时应及时作出行政行为,否则要承担行政不作为的后果。


案例索引:河南省许昌市(2017)豫10行初98号“周宜宸与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 ”一案,见《周宜宸与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刘婷,审判员袁野,代理审判员段明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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