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六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63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亦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行为需遵循法定程序,违法建筑的拆除亦需遵循,违背法定程序作出的拆除行为属违法行为
标签:违法建筑|行政行为|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代某在阜南县鹿城镇双碑社区后代村拥有两处房屋。其中位于后代西队1号的房屋被阜南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和阜南县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城镇政府”)以代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将代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将其强制拆除。代某认为县城管局和鹿城镇政府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当,实体违法,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阜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县城管局和鹿城镇政府强制拆除代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但即使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四条之规定,两被告均未提供强拆的证据,且未履行法定的程序即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除,属于未履行正当法定程序,拆除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故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皖1225行初1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阜南县管理行政执法局、阜南县鹿城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8日拆除原告代洪超位于阜南县鹿城镇双碑村后代西队1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使是针对违法建筑也不能例外。行政机关不履行正当法定程序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案例索引: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行初136号“代洪超与阜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阜南县鹿城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见《代洪超与阜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阜南县鹿城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姚孝琴,人民审判员刘艳玲,人民陪审员陈皖苏)载《中国文书网》(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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