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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不答复,应该怎么办?
已被浏览40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11/22
关键词

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那么对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对自己进行相应赔偿。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也是如此,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作为受害人依法有权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获得应得的赔偿。


然而,如果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之后却没有得到什么答复,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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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从自身出发,检查自身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首先需要明确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范围,清楚具体哪些情况能够得到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范围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大类,并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情形。同时还需要注意其中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能够请求国家赔偿的主体,判断自身是否有权要求国家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同时,在明确自身有权要求国家赔偿之后,我们还需要明确,具体应该要求哪个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做出了具体规定。

 

最后是检查赔偿申请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国家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并且明确了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具体事项。赔偿申请书应当包括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另一方面是关注赔偿义务机关,在确认自身有权利要求赔偿并且要求赔偿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但赔偿义务机关仍然不予答复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做出以下行动。

 

首先,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并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其次,如果赔偿请求人已经收到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答复,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数额等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最后,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的来说,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着履行赔偿义务的责任,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但在明确赔偿责任、主体、方式等方面也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如果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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