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房屋位于县级公路征收范围内,因安置地点位于山上,交通不便出行,未与当地行政机关就征收补偿协议达成一致。第二天,征收部门将其门前道路堵塞,并称此举是为了修路。但黄先生的房屋离施工地点还有很长一段距离。遇到这种情况,黄先生应该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方案的,征收部门可以依法提出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应当明确征收范围、征收用途、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内容,并告知被征收人。
在双方就补偿协议达不成协议时,征收方首先需要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若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征地补偿决定,交出土地,且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则征收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因此,如果征收方未能及时履行补偿职责,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同时,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征地补偿决定,交出土地,或是未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是征收方在执行过程中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不得采取停水、停电、阻碍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因此,无论基于何种考虑,因委托人拒绝签订《协议书》,就采取阻碍交通的方式逼迫其签订,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相关部门应依法承担此违法行为的不利后果。
回到本题,如果征收方未能及时履行补偿职责,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是被征收人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来维权,例如堵塞门前道路等。堵塞门前道路不仅会影响他人的正常出行,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被征收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来维权。
综上所述,征收方应当及时履行补偿职责,被征收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来维权。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征地补偿决定,交出土地,或是未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是征收方在执行过程中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广大被征收人在遭遇以上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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