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台有很多朋友咨询我们,自己在当地经营一家工厂,现厂房面临征收,但补偿中并不包括对厂房经营的停产停业的损失,他能不能主张这部分补偿?
一、关于征收补偿的原则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最高院关于集体土地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8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明确规定了停产停业损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是否需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征收集体土地上设施农业企业时,为充分合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数额一般应以企业前三年的平均利润为参考数据来认定,补偿六个月。
三、各地相关判例支持
合肥品得味烤鸭食品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20)皖行终1263号,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品得味公司因案涉征地拆迁而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若继续经营则需另寻场地。从协议终止到在新的场地恢复生产经营,需要合理的时间,在此期间势必暂时停产停业。征收过程中的停产停业损失,系因征收行为给经营者合法开展经营活动造成临时性障碍而产生,本质上是一种过渡性费用损失。对于因集体土地征收而导致的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现行法律、法规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亦不统一。通常情况下,停业期限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及类似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实际所需时间确定,一般为两到六个月为合理时间。
陆成、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判决书》,案号:(2020)桂行赔终121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可涉案被强拆房屋被强拆前用于商业经营用途,有经营收入,因被上诉人的违法强拆导致上诉人停产停业损失,经本院现场勘查,被上诉人安置给上诉人在武鸣区城厢镇上河路9号地块的宅基地的位置,该宅基地所处街道目前仍处在“断头路”状态,据了解,连通该街道并形成正常人流量并具备商铺出租价值尚需待一至两年时间,与被强拆房屋被强拆前的经济价值尚有较大差距,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停产停业损失仅27000元,于上诉人实际所受损失不符,为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酌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赔偿上诉人停产停业损失数额60000元。停产停业损失与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均属上诉人因强拆行为所受到的直接损失。
四、各地的补偿标准参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些办法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参照。而实践中由于地域差别以及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补偿标准也不一致。例如《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则规定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第四部分第一条规定,停产、停业补偿费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也采取了这种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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