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
江西省林女士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胜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0)赣07行初112号
案由:林女士诉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西省赣州市林女士
被告: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单培培
【案情简介】
林女士在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20年4月,县政府作出《XX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林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林女士不服该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审查的对象是被告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县政府因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时,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片区改造旧城区建设,没有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土地利用规划上也未依法审查批准,未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在作出征收决定过程中,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县住建局拟定后,没有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均不符合程序要求。征收补偿费用未进行预算,也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专储。
原告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本案中,县片区征收工作已经实施完毕,相关的房屋均已被拆除,撤销该征地决定将损害公共利益,故本院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政府作出的《XX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