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购买的集资房因无规划手续被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实际购房人起诉却被认定无原告资格?广东的周先生等17名业主在律师协助下,二审拿到胜诉裁定,案件获法院指令继续审理。
周先生等17名当事人先后通过合资建房、二手房转让等方式,购得某市某社区一栋15层集资房的对应房屋,实际居住使用多年。2024年,该房屋因市政项目征收,因补偿标准分歧较大,周先生等人始终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属地某街道办事处以整栋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建房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整栋违法建筑。
周先生等17人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以拆违代征收”嫌疑,直接侵害自身合法居住权益,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与处罚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本案交由翟祎律师、王宇律师(实习)主要承办,律师介入后,随即向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违法处罚决定。一审法院以17名业主并非处罚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周先生等人不服,依法向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粤03行终152号
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等17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
主要承办律师:翟祎律师、王宇律师(实习)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周某某等17人提交的合资建房协议、房屋转让协议、居住登记证明、水电气缴费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17人出资购买案涉房屋并实际居住使用多年,是对应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一旦执行,将直接导致17人丧失居住使用权益,对其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因此17人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且未超过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周某某等17人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8行初473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购买集体土地上的集资房、安置房屋遇征收或拆违时,房屋实际购买人、使用人虽不是违建处罚的直接相对人,但处罚结果直接影响其居住使用权益的,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如遇一审法院以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的,要在法定15日上诉期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保障自身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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