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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厂房拆迁胜诉案例 | 老厂房经营27年,搬迁补偿谈不拢就被认定违建?法院:执法目的不当,撤销处罚决定
承办律师: 常茂生 武怡然(实习) 已被浏览12次更新时间:2026-09-17

江苏某市的童先生(化名,下同)经营一家红木家具厂27年,厂房所在地块被纳入搬迁项目范围。搬迁补偿协商未果,街道办事处突然启动违建查处程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童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起诉,法院认定被告"以拆违代拆迁、以处罚促搬迁",执法目的不当,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保住了童先生的经营厂房。


一、案情简介


童先生经营某红木家具厂,该厂成立于1999年11月,从事红木家具制造与销售。1989年,童先生家庭经审批在育爱村建设住房,批建宅基地182.7平方米2006年,育爱村村委会与家具厂签订协议,同意因生产经营需要扩大用地约1200平方米。此后家具厂在批建宅基地外围陆续建成钢架大棚等建筑物,均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2010年,原国土资源局曾对家具厂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相关建筑物并处罚款。


2025年3月,家具厂所在地块被纳入"铭源智慧物流项目"搬迁范围。搬迁项目评估公司对童先生户房屋进行评估,初评报告显示合法建筑面积220平方米,另有无证房补偿金额合计101万余元。童先生与街道办事处就搬迁补偿安置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2025年10月10日,街道办事处对家具厂涉嫌违法建设案立案查处。12月30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年1月8日,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家具厂厂区内约1205平方米建(构)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责令限期拆除。童先生委托盛廷律师起诉,法院于2026年9月作出判决。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苏0691行初356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
审理法院:江苏某人民法院
原告:童某(红木家具厂经营者)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应诉负责人:刘某某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2026年1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盛廷编号:2026-0691
主要承办律师:常茂生律师、武怡然律师(实习)


江苏厂房征收违建案-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胜诉案例.png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具有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职权。但案涉处罚决定认定缺乏正当性


正当性原则是衡量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原则之一。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家具厂案涉被处罚的建(构)筑物及童先生户的住房均位于搬迁项目协议搬迁范围内。街道办事处在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前已与童先生就搬迁补偿事宜进行数轮协商,亦已启动现场测绘、评估程序,据初评报告所载内容,童先生户就案涉被处罚建(构)筑物可依据搬迁补偿政策获取较高的补偿款。


在案涉地块仅剩余家具厂、童先生户的建(构)筑物尚未拆除,搬迁补偿协议迟迟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下,街道办事处启动本案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存在以处罚代拆迁、以处罚促拆迁的不当执法目的,且案涉行政处罚亦会明显损害家具厂、童先生户在协议搬迁中可享受的补偿权益。因此,案涉处罚决定明显缺乏正当性,应予撤销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26年1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江苏厂房征收违建案-2026-0691行初-判决书-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胜诉案例.png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搬迁补偿协商未果后被认定违建,可能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的执法目的不当。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在补偿协商数轮未果、仅剩童先生一户未签协议的关键时点启动违建查处,法院据此认定其执法目的不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征收人如遇到类似情况,应在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6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老厂房经营多年、曾获得村委会同意扩建用地,不能简单认定为违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裁定中明确指出: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童先生的厂房经营27年,村委会曾同意扩大用地,属于典型的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


第三,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还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各有优劣(复议简便不收费但独立性有限,诉讼独立性强但周期长),具体选择哪种路径需根据案件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第四,不要消极等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被处罚人面临厂房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深耕征地拆迁领域19年,专业团队可帮助审查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理性,争取撤销不当处罚。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搬迁补偿谈不拢被认定违建,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不仅看程序是否合法,更关注执法目的是否正当。如果行政机关存在以拆违代拆迁、以处罚促搬迁的不当执法目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处罚决定。本案法院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五项"滥用职权"之规定,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


(二)问:什么是执法目的不当?法院怎么认定?

答:执法目的不当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目的偏离了法律赋予其权力的初衷。在房屋征收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在补偿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突然启动违建查处程序,且查处时机与搬迁谈判密切相关,法院可以认定其存在以处罚代拆迁、以处罚促拆迁的不当执法目的。本案中,街道办在补偿协商数轮未果、仅剩童先生一户未签协议的关键时点启动违建查处,法院据此认定其执法目的不当。


(三)问:老厂房没有规划许可,就一定是违建吗?


答:不一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裁定中明确指出: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老厂房经营多年、曾经获得村委会同意扩建用地、甚至获得过行政处罚后又继续使用的,都属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不能简单按违建处理。本案童先生的厂房经营27年,村委会曾同意扩大用地,即属于典型的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




【常见问题速查】


问一: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6个月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


问二:街道办事处有权作出违建处罚决定吗?

答:需要看具体授权。部分地方通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违建查处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但即使有权查处,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且不得以拆违代拆迁、以处罚促搬迁。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行政处罚法》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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