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市的项先生(化名,下同)2012年在承包地上建农家乐,2023年被纳入水库移民安置区征收范围,补偿协商不成后,自然资源局以非法占地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没收280余平方米建筑物。项先生委托盛廷律师起诉,一审撤销处罚决定,自然资源局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保住了项先生的合法财产权益。
一、案情简介
项先生是湖南某市某镇某社区居民。2012年起,项先生在本村承包地上陆续修建了经营性餐饮棚、厨房等建(构)筑物,用于经营农家乐。经实地测量,占用土地面积895平方米,其中建(构)筑物面积280.31平方米,另有硬化坪场324.48平方米。
上述建筑建成后一直经营使用,十余年间无任何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作出处理。
2022年,因某水库移民安置区项目建设需要,某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项先生的住宅及案涉建(构)筑物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对案涉建筑进行了实物调查和评估,并就补偿事宜与项先生进行协商,但因补偿标准问题(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标准补偿)未能达成一致。
此后,水库项目指挥部向某市自然资源局移送违法线索。2024年4月,某市自然资源局开始调查。2024年11月7日,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项先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895平方米土地,并没收280.31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和324.48平方米的硬化坪场。
项先生不服,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自然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湘31行终86号(二审);(2025)湘3124行初43号(一审)
案由:没收非法财物
审理法院:湖南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南某人民法院(一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某
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盛廷编号:2024-0716
主要承办律师:刘笑律师

湖南行政处罚案-承办律师刘笑律师
三、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理,主要表现在执法目的和程序是否正当。
首先,执法目的并非单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本案土地执法从问题线索、启动执法到作出处罚,均发生于水库移民安置区项目征收期间,与征收行为高度关联,上诉人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征收前已进行过相关管理和执法活动。
其次,执法启动程序不当。涉案土地及附着物已被纳入征收范围且进行了实物调查和评估,因补偿不能达成一致,继而由征收补偿程序转为以非法占用土地立案查处,启动执法明显不具有合理性,亦有损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最后,执法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和过罚相当原则。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占地建设过程中以及之后的十余年间,并未对涉案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认定、处理和启动执法程序,具有管理上的失当,该后果完全由被上诉人承担,有失公允。作出处罚时既未权衡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法定因素,也未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用途和规划现实、征地权益保护等一般常理因素,导致被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过罚失当。
四、胜诉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吉自资罚决字(202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湖南行政处罚案判决书-(2025)湘31行终86号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历史建筑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若因补偿协商不成被认定为非法占地并作出行政处罚,可能存在执法目的不当。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处理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行政机关不应以行政处罚代替征收补偿程序。被征收人如遇到类似情况,应在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6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行政机关十余年间未查处,征收谈不拢才处罚,构成过罚失当。本案中,项先生的建筑自2012年建成至2024年被处罚,期间无任何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协商不成后才启动执法,明显不具有合理性,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和过罚相当原则。
第三,经营性用房被按住宅标准补偿,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合理评估。本案中,项先生的农家乐用于经营餐饮,具有商业价值,但征收部门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明显不合理。被征收人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争取合理补偿。
第四,不要消极等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被处罚人面临建筑物被没收的风险。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深耕征地拆迁领域19年,专业团队可帮助审查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理性,争取撤销不当处罚。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房屋建成多年未被查处,征收后才被认定违法,能否撤销处罚?
答:可以主张撤销。行政机关在建筑物存续期间未进行管理和执法,征收补偿协商不成后才启动处罚程序,可能存在执法目的不当、程序不合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行政诉讼法》第70条。
(二)问:经营性用房被按住宅标准补偿,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答: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不合理补偿标准,并要求按照经营性用房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
【常见问题速查】
问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必须在多少天内起诉?
答:6个月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逾期将丧失诉权。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
问二:行政机关多年未查处,征收谈不拢才处罚,法院会怎么判?
答:法院可能认定执法目的不当、过罚失当,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建筑物存续期间未进行管理,征收补偿协商不成后才启动执法,明显不具有合理性,违反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行政诉讼法》第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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