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忠:这里边我觉得可能是需要像刘律师说的这样的几点问题,
第一个问题那涉及到这个集体土地上房屋如何补偿?这第一。
第二个问题,集体土地上的这个土地的补偿。
第三个问题涉及到这个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问题。
说实话这个从立法上来说,就存在三块的立法进一步规定的问题,对于房屋的这个补偿,刘律师刚才也介绍了,也就是说虽然立法上改变原来的这样的一些做法,比如说把地上的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对待,但是这种立法改变了这样的一个做法,依然保证房屋它作为一个不动产的这样的一个价值属性的一个财产,来进行特殊化的一个对待,特殊化的补偿,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虽然说实际过程实践过程当中,绝大部分也采取了目前立法规定的三种这个补偿程序,补偿的一个方式,涉及到比如说置换宅基地。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货币补偿。
第三个是进行这个安置房的这样的安置的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在实践过程当中,这个三种这个方式已经存在了,只不过现在是立法的把它固定化了,这是我觉得这是现实层面的问题。
但是在一个从立法上,我觉得对这个修改,它有更多的一些其它的价值的认同的问题,它的价值认同就是不再将农民的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对待,而是将其作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最基本的房屋来进行对待,我觉得这是一个立法价值上的一个比较大的一个提升。
第二个问题,就是涉及到其实这个这种三种这个立这立法之后,修订的这个三种的这样的一个方案的问题,其实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对于农村的住房这样的一个这个不动产的一种认定和保护,也是对于物权的,对于这样房屋物权的进一步的一个强化,因为这种物权承载的不仅仅是经济价值,那可能更多的还是涉及到一些居住权利,所以说对于物权形态的不动产,不仅仅是货币的或者经济上的一个补偿,而且要从他基本的居住需求来进行相应的安置,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立法逻辑的问题。
毕文强:我发现已经有这个些微的这种差别了,潘律师认为说新《土地管理法》虽然把这些东西固定下来了,但是这些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这样做了。所以说它更大的价值是从立法价值取向方面予以固定。
刘律师认同这个观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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