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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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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入公告 | 同项目的拆迁可以1:3产权调换,而自家的补偿款却低的可怜,辽宁村民委托律师维权
已被浏览3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05-0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遵循公平补偿原则,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一征收项目应当适用统一的补偿标准,不得对被征收人区别对待、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辽宁某村的刘先生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房屋,已实际使用十七八年,房屋包含82.5平持证砖混住房、55平持有民改商手续的豆腐坊生产间,2008年他又自建了127.19平砖木结构仓库、47.3平阳光板顶棚,房屋长期用于豆腐生产经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2021年当地因城市规划启动国有土地征收项目,刘先生因补偿标准过低一直未签协议。2024年当地政府对他作出补偿决定,合计仅补偿64万余元:其中住房补偿单价4100元/平,豆腐坊3075元/平,仓库仅1000元/平。但刘先生家隔壁仅50米的小区市场价已经达到4500元/平以上,且同项目其他签约户的产权调换比例达到1:3,该标准却未适用于刘先生。此前刘先生曾委托律师维权,成功撤销了这份不合理的补偿决定,如今重新评估结果尚未出具,为了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刘先生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盛廷律师初步分析认为,本案存在多处疑点:一是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二是案涉豆腐坊持有合法民改商手续,属于合法经营用房,应当按照经营性用房标准予以补偿,现有补偿标准缺乏依据;三是同一项目适用不同补偿标准,涉嫌区别对待被征收人;四是后续重新评估的程序、评估时点是否合法合规,也需要进一步核查。


在充分知晓代理风险后,刘先生认可盛廷律师的专业分析,正式委托律师团队全权代理本案。目前相关法律程序已启动,律师将全面核查征收项目合法性、新评估报告客观性,依法为刘先生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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