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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以租代征案代理公告|200亩承包地租走建路建厂,70户村民委托盛廷律师维权
已被浏览15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09-20

名义上是租地建绿化带,实际上却挖沟建厂,这种以租赁代替征收的做法,早就被国家明令禁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法定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不能仅凭一纸租赁协议就将耕地变为工地。


河北邢台某村的七十多户村民,每家都有土地承包证。2007年,村里开始修建某大道。2008年11月,村委会与每户村民签订《协议书》,约定租赁村民承包地用于大道两侧绿化带建设,租期20年,租赁费每年1200元/亩(后涨至2000元)。协议由镇政府盖章鉴证。大道两侧占用土地宽度约50米、长度约1300米,涉及村民承包地约200亩。然而,签协议几年后,道路一侧被挖成了沟。2025年,道路两侧又围起围挡,扩建河沟,部分土地还被用来建设工厂。村民们从未见过任何征收公告或征地批文。村民代表多次反映无果后,正式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


一、案情简介


河北邢台某村的七十多户村民,每家都有土地承包证。


2007年,村里开始修建某大道。2008年11月,村委会与每户村民签订《协议书》,约定租赁村民承包地用于大道两侧绿化带建设,租期20年,租赁费每年1200元/亩(后涨至2000元)。协议由镇政府盖章鉴证。


大道两侧占用土地宽度约50米、长度约1300米,涉及村民承包地约200亩。


然而,签协议几年后,道路一侧被挖成了沟。2025年,道路两侧又围起围挡,扩建河沟,部分土地还被用来建设工厂。村民们从未见过任何征收公告或征地批文。


村民们想不通:我们签的是租赁协议用于绿化带,怎么变成挖沟建厂了?二十年租期到了地还能要回来吗?这到底是租赁还是征收?多次反映无果后,村民代表找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二、违法疑点分析


疑点一:村委会以"租赁"名义占用村民承包地约200亩用于道路及工厂建设,涉嫌以租代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禁止以租代征等违法占地行为。以租代征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签订租赁协议,以租赁方式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审批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村委会以"租赁"名义将村民承包地约200亩用于道路及工厂建设,实质上是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嫌以租代征,规避了法定的审批程序。


疑点二:协议约定用途为绿化带,实际用途已变更为挖沟建厂,用途变更的合法性存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2008年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租赁土地用于大道两侧绿化带建设,协议由镇政府盖章鉴证。然而签协议几年后,道路一侧被挖成沟,2025年又扩建河沟,部分土地还被用来建设工厂,实际用途已远超协议约定的"绿化带"范围,但未见与村民协商变更用途或签订补充协议,用途变更的合法性存疑。


疑点三:村民至今未见到任何征收公告或征地批文,土地权属变更程序是否合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核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村民至今未见到任何征收公告或征地批文,道路及工厂占地近18年,土地权属是否已发生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核实。


三、律师介入


盛廷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


一是村委会以"租赁"名义占用村民承包地约200亩用于道路及工厂建设,涉嫌以租代征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


二是镇政府作为鉴证机关盖章确认,但实际用途已远超协议约定的"绿化带"范围,用途变更的合法性存疑;


三是村民至今未见到任何征收公告或征地批文,土地权属变更程序是否合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核实。


有利的一面是,当事人持有土地承包证且协议明确约定用途为绿化带,现用途变更缺乏法律依据;不利的一面在于,协议已履行近18年且租赁费持续支付,案件推进需要厘清租赁与征收的法律界限。


在充分了解代理风险后,村民代表认可律师的专业方案,正式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编号2026-1475)。目前律师已启动法律程序,将全面核查土地用途变更及征收程序合法性,依法为村民争取合理补偿。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租期20年到了,村民能把地要回来吗?


答:租期届满村民有权要求返还土地,但能否顺利返还取决于实际用地性质是否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如果土地已被实际变更为建设用地(建路、建厂),地上已形成建筑物、构筑物,返还土地将面临现实障碍,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合理的补偿方案或通过确认征收合法性来解决。建议村民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返还土地的可行性及替代补偿方案。


【常见问题速查】


问一:村委会和村民签的租赁协议能不能把农用地用于建路建厂?


答:不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租赁协议不能替代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审批程序。即使签订了租赁协议,也不能改变农用地被违法占用的事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禁止以租代征等违法占地行为。


问二:租赁协议约定绿化带,实际变成建路建厂怎么办?


答:可以要求按协议约定恢复原状,或者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协议明确约定用途为绿化带,实际却挖沟建厂,已构成违约,村民可依法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


如您也遇到类似情况:承包地被以"租赁"名义交由政府或企业使用、协议约定用途被擅自改变、从未见过征收公告或批文却被实际占地建路建厂,不要放弃,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审查协议合法性和土地权属变更程序。全国统一热线:400-008-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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