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签了协议,接下来就没什么事了,等着收安置房就行。”不少被征收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产权置换时,心里都是这么想的。
然而,事实往往不尽如人意。即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关于各项约定都写得清晰明了,拆迁方公然违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兰州的卢女士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2010年8月份,卢女士与征收方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在领取4年过渡费后,安置房终于建好,其他被拆迁人都按照协议约定高高兴兴领了钥匙住进新房,征收方却对卢女士说:原本协议约定给她位于三楼的安置房现在得用于商业用途,只能给她四楼的安置房了。
四楼的安置房采光被遮挡得严严实实,长期居住没有阳光的房子除了生活中会有诸多不便外,心情还会受到影响。想到此,卢女士拒绝了换楼层的要求。
征收方跟卢女士再次协商,表示可以给她两套安置房,但多出来的面积要一平补缴6600元,并且要求卢女士返还这几年的过渡费,并补上两年2万多的物业费。
本该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征收方违约,不想着补偿,还要设置这么多严苛的条件,这不是明摆着要卢女士“知难而退”吗?
卢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自行启动了要求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法律程序,经过一审二审,结果却非常不理想。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委托律师,但不代表所有案件都可以自己进行。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对错、居中裁判,而普通人的生活理解和法律适用有很多不一致,只有找准法律依据和法律关系,才能让法官支持自己的观点。
卢女士找到盛廷律师团队,希望专业律师帮其挽回局面,帮其拿到应得的补偿安置。目前,盛廷律师团队已代理此案,将根据卢女士具体情况制定承办方案,尽职尽责,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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