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现代化等各种建设,农业发展的前景也越来越好,这也吸引到更多的人将视线投入到农村的生产经营上来。而承包农村土地,则是在农村发展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
那么户口已经转为非农的人有资格承包农村土地吗?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了解我国农村土地的相关情况:我国农村土地坚持三权分立原则,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其中对于谁有权利承包农村土地的这一问题。
《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得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资格承包农村土地。非农户口是否能承包农村土地,则需厘清非农户口的主体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农村户口其实是两个概念,有很大的区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等同于农村户口,农民的农村户口在进城落户后丧失,而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不会在进城落户后丧失。因此,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即使进城落户了,也依然有着相应的土地承包权利。
对此我国《土地承包法》也有着相应规定:“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因此即使主体属于非农户口,也存在同时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因此依然有权利承包农村土地。
那么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非农户口主体,是否就不能承包农村土地呢?
从承包农村土地的角度来说,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利承包农村土地,但并未明确规定非农户口并且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体没有权利承包农村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从法条中可以得知,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农村土地,其承包的主体并不是仅限于拥有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资格的主体。这意味着对于农村的“四荒”土地,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非农户口主体,也能够通过依法参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来承包农村土地。
因此,并非非农户口就不能承包农村土地。
一方面,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并不与主体的户籍挂钩,而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如果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即使进城落户丧失了农村户口,法律依然保障其承包农村土地的相关权益。另一方面,对于农村特殊的“四荒”土地,即使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体也能够通过依法参与承包竞争的方式,来承包农村土地。如果合法承包经营的土地被无端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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