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有权对自主经营或者将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出租、入股。总的来说,土地承包权是国家给予农民的重要合法权益,也因此长久以来受到农民的重视和关注。
土地的承包并不是永久的,而是有期限的。例如我国的第一轮土地承包的承包期限为15年,在承包期限到期之后,则是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第二次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起始时间大都是从1997、1998年,结合第二轮30年的承包期限,可以得知大部分地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将于2027、2028年结束。
那么第二轮承包到期之后,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又将如何进行?
2025年2月23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其中提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大稳定、小调整’,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扩大整省试点范围,妥善化解延包中的矛盾纠纷,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地总体顺延、保持稳定。”
通过文件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国家的重视和保障,在第二轮承包逐步到期的背景下,国家对未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做出了有力的保障措施。这一点同样也体现在法律规定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的情况下,村委会不再续期这一行为,明显是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当事人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保障,但并不意味着村集体不能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约束和管制?
实际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合法的从农民手中收回的,收回的情形需要满足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因承包期满,导致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自然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类土地的承包期限。其中,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这条内容的前提为国有没有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期限无顺延情况。
第二种是因承包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导致承包人获得相应征收补偿,丧失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权。
从性质上来说,农村土地属于集土地,其所有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合法征收时,有关征收单位将对所征收土地给予各种类型的征收补偿,其中的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直接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而对土地的征收补偿费则是给予村集体组织,由村集体合理合法进行分配。土地征收一旦完成,承包户与村集体的承包协议自动解除。
第三种是因是承包方失去农民身份不能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导致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权有着相应限制,只有农民才能够拥有,如果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方存在进城落户这类导致失去农民身份的情况,则需要依法收回承包地。
第四种则是因为承包方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承包地被发包方收回。
承包经营权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份责任,承包方在承包土地之后也需要按照法律要求合理利用土地。如果承包方连续二年弃耕抛荒,则发包方有权因承包方的违规而收回承包地。
因此,承包地到期之后村委会表示不续期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并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来说,如果承包方属于合法收回承包地的几种情况,那么承包地被收回则是合理合法的;而如果不属于合法收回承包地的几种情况,但村委会依旧表示到期不续,则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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