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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基于对内容错误理解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已被浏览2744次 作者:信科宇 更新时间: 2018/09/28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七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基于对内容错误理解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172行政机关基于对内容错误理解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错误的理解了行为人申请信息公开时想要公开的内容,从而作出错误的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标签:信息公开|错误理解|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杜某等6人向某区政府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公开的内容为:“某区西兴街道水电新村一区、二区、三区房屋整体拆除的救助方案、救助款到位及使用情况”。 某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杜某等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杜某等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某市政府作出维持被诉行政的复议决定。杜某等6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公开的“某区西兴街道水电新村一区、二区、三区房屋整体拆除救助款的到位及使用情况”,指向的是救助款项的整体到位及使用情况,并非每一户被救助户实际领取的救助款,也无需统计汇总。某区政府将原告的要求,理解为每一户被救助户实际领取的救助款的统计汇总信息,明显与原告的描述不一致,故其以“未形成信息、需要统计汇总后制作,本机关无根据你们的申请进行统计汇总后制作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为由作出的案涉告知行为,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的认知明显有误。故某区政府应当就此项政府信息重新进行检索并作出答复处理。被告某市政府认同某区政府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的错误认知而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亦属错误,应予撤销。故判决某区政府不予公开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公开相关信息,同时撤销某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实务要点:政府部门在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对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当进行全面、慎重的审查,对于意思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补正。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的错误认知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行初503号“杜明、邵震钰等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见《杜明、邵震钰等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银江、人民陪审员朱志华、人民陪审员李慧),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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