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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拆除建筑物未提供法律依据,应认定违法
已被浏览2018次 作者:杨梦迪 更新时间: 2018/09/30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七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拆除建筑物未提供法律依据,应认定违法


173行政机关拆除建筑物未提供法律依据,应认定违法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未能够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职权依据,其强制拆除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


标签:强制拆除|法律依据|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李某系河南省某县村民,在村内拥有房屋用于经营。2017年9月6日,李某房屋被某县镇政府强制拆除,屋内财物被损坏。李某认为某县镇政府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某县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同意城关镇李家庄村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中显示李家庄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单位是城关镇人民政府,城关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因此城关镇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的被告。城关镇政府对原告李某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未能够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职权依据,因此被告的拆除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法院判决: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如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9行初10号“李某诉清丰县人民政府、清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违法强拆一案”,见《李某与清丰县人民政府、清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许广慧,审判员魏献忠,审判员葛传立),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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