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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通过停电通知的行为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已被浏览2991次 作者:何艳 更新时间: 2018/10/0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七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不得通过停电通知的行为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174不得通过停电通知的行为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停电通知行为不得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用停电、停水等违法行为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标签:停电通知|行政强制|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郭某系濮阳县城关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划拨的宅基地并建有自己的房屋。郭某房屋被列入温庄村、和平小坡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相关部门未向郭某出示该改造项目的任何政府批准文件。郭某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得知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不在被拆迁范围内。濮阳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7日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作出《关于城关镇温庄、和平小坡采取停电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停电通知”),郭某不服该通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停电通知。


法院认为:濮阳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7日对本案第三人濮阳县供电公司作出了《关于城关镇温庄、和平小坡采取停电措施的通知》,其据此对温庄村采取了停止供电措施。但根据濮阳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的通知行为于法有据,合法合规。但本案所诉的《停电通知》是基于濮阳县城关镇温庄村、和平小坡实施城中村改造,大部分房屋已拆除,《停电通知》中要求第三人濮阳县供电公司配合拆除供电设施,该《停电通知》是濮阳县人民政府为了保证拆迁过程中群众的安全通知第三人濮阳县供电公司采取停限电措施。因此,郭某要求撤销该通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因该停电通知行为于法无据,不合法合规,故法院判决确认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停电通知》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停电通知的行为,应于法有据,不得通过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案例索引: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9行初364号“郭云红与濮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一案,见《郭云红与濮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许广慧,审判员葛传立,代理审判员焦奎阳,书记员刘伟伟)载《中国文书网》(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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