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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即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属于违法
已被浏览2805次 作者:陈伯文 更新时间: 2018/10/08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七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即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属于违法


175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即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属于违法


——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未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且未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强拆被征收人房屋,其拆除行为违法。


标签:房屋征收|征收补偿 |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刑某系郑州市金水区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房屋。因张砦新村、杜岭新村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刑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2017年11月12日下午3点钟左右,张砦杜岭城中村及片区改造指挥部在未与刑某签订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将刑某房屋拆除。刑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张砦杜岭城中村及片区改造指挥部强拆刑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在张砦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刑某对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事宜一直未能与金水区政府达成一致意见,造成了刑某在涉案房屋居住拒绝搬迁长达3年之久。该行为直接影响了张砦村改造的整体进程,损害了其他签订协议户的利益,导致广大村民的回迁难以实现,但这并不能成为强迁合法的理由。虽然从金水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的拆除系村委会作出决议发布公告后,实施的涉案房屋拆除。但从拆除的时间、目的、背景以及金水区政府在城中村改造的地位来综合考虑,不论是否是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该行为均应视为金水区政府委托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金水区政府承担。金水区政府在未与刑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对刑某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拆除,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该强拆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既没有作出补偿决定,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进行强拆,是严重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豫71行初779号“邢香君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见《邢香君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崔占齐、审判员赵艳、审判员吴林轶),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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